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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指导办法

来源:从化人才网 时间:2019/1/23 浏览量:1237

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,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,促其实现双向选择。

 

第三条 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,并遵循公平、自愿的原则。

 

第四条 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、集体座谈、报告会、授课、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。

 

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,配备专(兼)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,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、咨询和服务。

 

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,配备专(兼)职教师,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。

 

第六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:

 

(一)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;

 

(二)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,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;

 

(三)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,掌握求职方法,确定择业方向,增强择业能力;

 

(四)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,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;

 

(五)对妇、残疾人、少数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; 

 

(六)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,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;

 

(七)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,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;

 

(八)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、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,提供导向;

 

(九)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,提供咨询和服务。

 

第七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 

(一)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,热爱职业指导工作;

 

(二)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,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,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;

 

(三)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、教育、社会等学科知识;

 

(四)在劳动部门工作两年以上,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;

 

(五)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,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“职业指导资格证书”。

 

第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:

 

(一)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
 

(二)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,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;

 

(三)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;

 

(四)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;

 

(五)负责与职业介绍、就业训练等方面的工作联系。

 

第九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,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,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。

 

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。非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 

第十一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劳动部备案。

 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来源:网络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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